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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构建“三公”经费网上监管平台

作者: 发布于:2016-02-24 12:08:29 来源:财政部网站
江西省构建“三公”经费网上监管平台
江西省构建“三公”经费网上监管平台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我省日前印发《关于创新全省“三公经费”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下称《意见》)。《意见》明确,建立全省统一的“三公”经费支出监管平台,对各部门各单位“三公”经费支出实行网络监管。


  网络监管系统将对全省各级各部门各单位“三公”经费全部实施限额控制、网上监管。已明确支出标准的项目,在网络监管系统中按标准设置参数,对支出行为进行预警审核;未明确支出标准的项目,根据预算限额,分项目实行总量预警审核。超标准支出,系统发出预警,监管部门及时核查处理。


  《意见》指出,网络监管系统将实现“三公”经费支出“全程留痕、阳光运行”,从五方面严控“三公”经费乱支出:一是开支发生。各部门各单位在本省范围内的“三公”经费支出,原则上应使用公务卡及时结算,不得赊账;二是录入系统。各部门各单位“三公”经费支出信息应按照定格式及时录入全省统一监管系统,并上传至本级“三公”经费支出监管部门;三是实时监控。各级“三公”经费支出监管部门对本级各部门各单位上传的“三公”经费支出信息通过监管系统实时监控和确认。对符合规定的“三公”经费支出,监管系统将自动默认,并在信息录入端口直接打印消费清单;对违反规定或超标准、超预算的支出,监管系统将自动预警,并不予打印消费清单;四是跟进审核。对监管系统发出预警的支出项目,本级“三公”经费支出监管部门应及时提请同级审计部门跟踪审计。待审计核减违规开支金额后,由开支单位更新监管系统内消费信息,并打印消费清单;五是财务报账。各部各单位“三公”经费支出须经监管系统审核并打印消费清单后,经办人员凭商家提供的正规发票、资金支付凭证、消费清单和其他必要附件,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报销相关费用。


  《意见》明确,纳入监管范围的包括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执行。各县(市、区)从5月1日起实施,设区市本级从6月1日起实施,省本级从7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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