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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印发201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

云南集采新目录“新”“准”“精”

作者:李艺 发布于:2016-01-29 15:12:00 来源:云南省财政厅

   2016年1月19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云南省2016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目录根据社会发展变化、结合部门实际情况进行了与时俱进的调整,体现了“新”、“准”、“精”三个特点。

 
  一是“新”。根据社会发展,目录有以下新变化:
 
  1.将集中采购限额标准和分散限额采购标准由10万元提高到20万元。集中采购目录内单项或批量金额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下的项目,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采购单位可以实行自行采购,每个单位每个月自行采购金额不得超过20万元,全年不得超过200万元,不得通过自行采购规避公开招标。
 
  2.为了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原则上各州(市)、县(市、区)不得对公开招标数额标准(货物和服务类100万元、工程类200万元)进行调整,各地确有特殊情况需调整的,应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抄送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
 
  3.在服务类目录中新增“政府购买服务”,采购人可以通过政府采购选择适合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
 
  4.在服务类目录中新增“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采购”,实施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合适的采购方式择优选择具有投资、运营管理能力的社会资本项目合作伙伴。
 
  二是“准”。结合部门实际情况调整,目录更贴近实际:
 
  1.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删除不常用的项目,如电话机、电冰箱、供水设备等。
 
  2.将原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计算机专业软件、摄影、摄像设备、通讯和监测设备、监控设备、档案设备和会议音视频系统调整至部门集中采购目录。
 
  3.把税务发票、财政票据以及本部门不能承担的各类表单、证件、证书的印刷服务纳入政府采购。
 
  三是“精”。对政府采购当事人的相关要求,目录更加明确:
 
  1.采购人应当在编制采购预算时,制定向小型微型企业预留份额计划,执行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政策支持,并在年末将向小型微型企业预留份额情况统计后送同级财政部门。
 
  2.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向社会公告或公示采购信息、采购文件、采购预算、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等内容。涉及国家秘密、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予保密的政府采购项目信息除外。
 
  3.采购人要按照采购合同,对采购的每一项产品、技术、服务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各部门、各单位应高度重视履约验收的工作,将履约验收管理融入采购日常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履行验收手续,依法追究违约责任,维护国家和公共利益。
 
  4.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代理机构,应当对评审工作现场进行全过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资料作为采购项目文件一并存档。进场交易的政府采购项目,交易中心应免费为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供录音录像的拷贝服务。
 
  5. 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专家应当从财政部门依法建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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