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底前不完成采购将收回预算指标
桂林 18项要求力推“提速 控价 保质”
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记者从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政府采购管理处(以下简称“桂林采购处”)了解到,为了实现广西壮族自治区提出的政府采购“提速、控价、保质”的目标,桂林采购处日前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桂林市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从程序、配置标准、职责、监管方式以及问责方面提出了“提速、控价、保质”的18个具体要求。
在“提速”方面,《通知》明确加快政府采购计划实施工作。财政部门相关科(股)室应要求各采购单位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凡纳入年初政府采购预算的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要求各采购单位必须在每年9月底前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11月底前完成项目采购,否则市级财政部门将收回预算指标,不予拨付资金,年度预算执行中追加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在预算指标下达后20个工作日内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各县、区财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的采购计划实施工作要求。
同时,加快政府采购资金支付进度。对由财政支付采购资金的政府采购项目,各财政相关业务科(股)室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在“控价”方面,《通知》指出严格控制配置标准,实现政府采购物有所值。一是财政部门要积极推进商场供货制和建立网上商城,通过扩大采购单位购买的选择范围和采用网上购买、电子竞价等方式,着力解决协议定点供货采购价格高问题。
二是控制货物类和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价格。为有效遏制采购货物和服务公开招标“高价中标”现象,在采购文件中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分占总分的比重分别不得低于50%和30%。
三是加强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价格监管。财政部门相关科(股)室要督促各采购单位严格按照审定的招标控制价进行招标,不得突破;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随意变更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及建设内容。如工程项目变更累计金额超过控制价10%(含本数)的,要报原招标控制价审核单位审核调整。
在“保质”方面,《通知》要求财政部门应督促采购单位做好建立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明确政府采购需求、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加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等工作。同时,监管部门将监管的重心从注重采购过程的监管转变到加强事后监管、注重采购结果评价上,建立政府采购履约反馈和政府采购绩效评价机制。
此外,要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强化政府采购结果的评价工作,逐步建立采购结果评价制度,围绕质量、价格、效率等核心要素,对政府采购的资金节约、政策效能、透明程度以及合法性、公正性进行综合、客观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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