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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内蒙古新集采目录有哪些变化

作者:王少玲 通讯员 孙志刚 发布于:2016-01-21 07:43:17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印发《2016-2017年自治区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据了解,新一期集采目录是自2003年《政府采购法》实施以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次发布。2003-2007年的5年时间里,内蒙古自治区每年度发布一次集采目录。2008年后,随着相关基础性工作的趋于稳定,转为每两年发布一次。
 
  与上一期集采目录相比,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以下简称“内蒙古采购处”)处长王湖介绍说,新一期集采目录按照财政部印发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要求,对采购项目进行统一编码,提高了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新增9项内容,政策要求更为严格,与实际结合更为紧密。
 
  调整新一期集采目录内容排序
 
  与2014-2015年集采目录相比,新一期集采目录对内容排序进行了调整,在形式上更为简便,在内容上更加突出重点。新一期集采目录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为集中采购目录,第二部分为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第三部分为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第四部分对集采目录执行提出严格要求。
 
  据悉,在拟定新一期集采目录的过程中,内蒙古采购处按照财政部印发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要求,对采购项目进行了统一编码,在采购项目名称上也进行了一一对应。
 
  提高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为提高行政效率、简政放权、激发市场活力,新一期集采目录将货物和服务类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由此前的10万元提高到了20万元。
 
  同时,考虑到公开招标的法定程序需要40多天,周期较长。财政部已经明确,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要由程序导向型向结果导向型转变。为进一步调解“效率”和“公开”之间的关系,王湖介绍说,新一期集采目录将货物类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由原先的80万元提高到了120万元。
 
  此外,对于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按照其适用法律和项目管理权限,分别确定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发改委、住建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确定的第一类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150万元。而第二类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列入新一期集采目录项目数量增加9项
 
  按照扩大政府采购规模和范围、加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要求,新一期集采目录较2014-2015年集采目录增加了9项内容。分别为“LED显示屏”、“十个全覆盖工程涉及货物和服务”、“康复器械及设备”、“拆除工程”、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农、牧、林业保险,产品检测检验、“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和“PPP项目”。
 
  并且,删除了2014-2015年集采目录中的“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服务项目”,将“社会工作服务”和“公共服务”合并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
 
  同时,将“燃料”、“交通管理设备”、“舞台设备”、“土地”、“建筑物和构筑物”、“社会工作服务”和“公共服务”等7类项目调整为专用采购项目,实行部门集中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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