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 未答复投标人异议不得开标
作者:蒋宜斌 发布于:2015-12-29 15:38:38 来源:甘肃法制报
《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投诉处理办法》日前经省政府同意并印发实施。
《办法》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不符合有关规定,应按以下规定向招标人提出异议:认为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内容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在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或者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5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异议;认为开标活动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在开标现场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内或者被告知中标候选人后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也可以直接向行政监督机关进行投诉。招标人应当在收到异议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未对异议作出答复的,招标人不得进行资格审查、开标、评标或者发出中标通知书。
《办法》还规定,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对投诉人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监督部门对公共资源交易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及有关规定及时公布处理结果,并在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共享和诚信记录平台发布,接受舆论和公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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