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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武汉:电子商城实行四种采购形式

作者:黎娴 发布于:2015-05-12 17:35:38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还有3天,武汉市财政局即将结束《武汉市电子商城采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意见征求期间得到的意见和反馈,武汉市财政局将进一步修订和完善征求意见稿。待正式稿出台后,武汉市电子商城采购将进入有据可依的新阶段。

  为规范电子商城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武汉市起草了征求意见稿,分十章共五十三条,明确了电子商城供货范围及限额标准、采购方式、供应商管理、采购人职责、集中采购机构职责、采购程序、质疑和投诉、监督管理、违规处罚等相关问题。

  20万元以下通用类货物纳入范围

  《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从征求意见稿中看到,电子商城采购的定义是,利用计算机网络和信息化手段建立网上交易平台,采购人在平台品目范围内选择所需商品的采购活动。

  据了解,武汉市将预算金额在20万(不含20万)元以下的通用类货物(办公用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空调)纳入电子商城供货范围。采购人采购上述类别产品,且同一品目年累计预算金额为20万元以下的,应通过电子商城实施采购。年累计预算金额超过20万元应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电子商城的入围品牌及产品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

  武汉市电子商城在做法上有自己独到的特点,实行竞价采购和比价采购两大类共四种采购形式。具体来说,竞价采购包括"单品牌竞价"和"多品牌竞价",前者是采购人在电子商城的商品库中选择单一品牌产品,发起竞价,供应商在规定时限内均可参与竞价,有3个及以上供应商参与竞价为有效竞价;后者是采购人在电子商城的商品库中选择同一价格档次的活参数配置相同的三个及以上品牌产品,发起竞价,议价供应商只能就一个代理品牌参与竞价,有3个及以上不同品牌参与竞价为有效竞价。比价采购包括"单品牌比价"和"多品牌比价",前者是采购人在电子商城的商品库中直接选择单一品牌产品,发起比价,系统将直接把所有供应商产品的报价由低到高进行排序,有3个及以上供应商报价为有效比价;后者是采购人在电子商城的商品库中选择参数配置相同的三个及以上品牌产品,发起比价,系统将直接把所有供应商产品的报价由低到高进行排序,有3个及以上不同品牌报价为有效比价。

  分清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职责

  电子商城是一种创新尝试,"如何采购"和"怎么采购"是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最为关心的两个问题,征求意见稿在这两个方面也进行了明确。

  征求意见稿规定,采购人应依据采购预算,按规定进行电子商城采购,不得采购电子商城供货范围之外的产品,因特殊原因,电子商城内产品不能满足采购人特殊工作要求的,采购人应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按规定另行组织采购。进口产品采购项目,仍应按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集中采购机构负责电子商城入围品牌及产品的招标采购活动,负责中标产品商品库的管理,同时负责依法对参与电子商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核,并建设和管理电子商城供应商库。此外,集中采购机构还将负责电子商城采购活动过程中的数据统计、处理、分析、保存,并按监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数据报送;负责第三方价格评估数据的跟踪和分析,发布相关调查机构对产品价格的市场调查数据;负责电子商城日常业务咨询和业务培训指导。若采购当事人在电子商城采购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集中采购机构还应据实向监管部门反映并提请处理。

  十种不诚信情形取消供应商资格

  违规处罚是征求意见稿的亮点,武汉市财政局单设一章对相关问题进行规范。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电子商城采购情况实行全程监督管理,负责对电子商城供应商及采购单位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处理电子商城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征求意见稿规定,入围产品的生产商或其指定的唯一供应商未按规定建设及维护商品库的,将被取消入围产品资格。供应商有下列十种情形之一的,将被取消电子商城供应商资格,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清洁严重的,将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市级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

  这十种情形是:(一)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电子商城供应商资格或谋取成交的;(二)恶意干扰电子商城正常运行的;(三)成交供应商未按承诺提供服务的;(四)以报价错误、未及时更新产品信息等非正当理由推出竞价或比价的;(五)供应商在成交结果公告发布后,非因不可抗力或国家政策调整而拒绝履约的;(六)产品生产商或其授权的代理商恶意垄断货源、排挤成交供应商的;(七)供应商向采购人提供假冒伪劣等不合格产品的;(八)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九)拒绝接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检查或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材料的;(十)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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