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会议定点资源全国共享
为加强和规范会议定点管理,近日,山东省财政厅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山东省实施〈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办法》和《山东省省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颁布了关于印发《山东省党政机关会议定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以下简称《细则》)。
《细则》从会议定点场所及协议价格的确定、会议定点场所的变动调整、管理与监督等方面做了要求与规定。对于会议定点场所的采购方式,《细则》规定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如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其他方式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执行。各级党政机关举办的会议,除采用电视电话、网络视频方式以及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内部会议室、礼堂等举办的,都应当在通过政府采购确定的会议定点场所召开。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不重复采购,各市或县(市、区)采购确定的会议定点场所在全国范围内实行资源共享。
山东省财政厅在《细则》中要求,确定会议定点场所应当遵循"数量适当"、"布局合理"、"档次适中"、"价格优惠"、"公开公平"的原则。政府采购的内容具体细化为住宿房间价格、会议室租金和伙食费。其中,住宿房间价格按标准间、单人间和普通套房三种类型确定;会议室租金按照大会议室、中会议室、小会议室三种类型确定;伙食费标准按照每人每天确定或者明细到单餐。
除了对定点会议场所的采购标准、程序、档次等有所规定外,《细则》对会议定点场所的管理也提出了要求:具体负责政府采购的财政部门通过政府采购确定会议定点场所后,应当与会议定点场所签订协议书,并督促会议定点场所在规定时间内在党政机关会议定点场所管理系统上注册。会议定点场所实行动态管理,两年调整一次。协议期满后,对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续约条件的,本轮次的会议定点场所可以续签下一轮次的协议,也可以自愿退出。
此外,对协议期内的会议定点场所也有所要求,如协议期内不得提高协议价格,不得因价格优惠而减少服务项目、降低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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