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资源交易改革:财政部门定好位 集采机构坚持四原则
作者:王湖 孙志刚 发布于:2015-12-15 15:50:44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一、财政部门在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的职能综述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主要整合内容为五项:包括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土地使用权和矿产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这五项内容,按照财政收支可以划分为两大类:第一类表现为财政支出,包括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可统称为“购买行为”;第二类表现为财政收入,包括土地使用权和矿产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可统称为“拍卖行为”。其特点如下表所示:
由于公共资源交易涉及财政收支两方面,所以,公共资源交易的过程,涉及资源配置、收入分配、调控经济、监督管理等几项财政的基本职能。按照交易内容分类看,财政部门在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的职能定位重点在于监督管理,监管的内容可概括为“逢买必采、逢卖必拍”。
第一类涉及财政支出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财政部门要依法监管,规范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
同时,在交易过程中,要贯彻实施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第二类涉及财政收入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财政部门依法对拍卖收益入库及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二、集中采购机构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中的定位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63号)、《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5〕163号)均明确提出,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要从依托有形场所向建立统一的电子化无形交易平台转变。
当前,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核心职能是为公共资源交易提供交易有形场所,类似于“物业管理”机构的职能。而其发展方向和定位是维护、管理电子化无形交易平台。
第一,独立法人原则。集中采购机构应具有独立的非营利事业法人地位,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得与行政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不得成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二级单位或内部组成部门,而应为政府的组成部门。
第三,程序法定原则。集中采购机构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得违法改变政府采购法定评审程序;不得改变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等主体的法定权利义务;不得在法定程序外新设登记、报名、备案、资格审核等程序,限制或阻止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进入本地的政府采购市场;不得违规介入评审现场,干预评审结果。
第四,管采分离原则。除法定监管部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行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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