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出政采新规啦 赶紧看看哪些须审查哪些须备案
作者:董莹 通讯员 温辰生 发布于:2015-12-14 15:55:51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河北出政采新规啦 赶紧看看哪些须审查哪些须备案。
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记者日前从河北省财政厅了解到,为优化采购程序,提高办事效率,该省印发了《关于政府采购事项备案、审批、审核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将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政府采购计划备案(以下简称备案)管理,同时将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项目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和其他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进行审批(以下简称审批),并继续对进口产品进行审核(以下简称审核)。河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公室主任吴建明在河北全省政府采购研讨会就《通知》进行了讲解。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采购人应当根据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和已批复的部门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备案。那么,到底哪些项目需要备案,审批和审核的范围又具体包括什么,《通知》对此均进行了明确。
哪些项目需要备案、审批及审核
《通知》明确备案范围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适用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工程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非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在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用非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不适用于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工程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采用协议供货方式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内的货物、服务。采购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10万元(不含)以下,协议供货范围以外的货物、服务,不办理备案手续。
审批范围为: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或服务,符合政府采购法及财政部《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竞争性磋商情形或者需要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等特殊情况,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招标采购中,按照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情形废标后,依照采购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需要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审核范围为:按照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规定采购进口产品的。
备案、审批及审核的审查内容具体包括什么
《通知》提出,省财政部门对采购预算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备案表》逐一事后审查;500万元以下的,按照“双随机”原则事后抽查,抽查率30%左右。设区市、县级财政部门视本地情况决定。主要审查的内容包括,财政部门预算管理系统中是否有此项目,是否列入政府采购预算,是否超预算;事业单位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以外部分的政府采购预算调整,是否报财政部门备案,资金是否落实到位;采购内容列示是否细化(采购品目、采购数量、预算价格),是否与政府采购预算一致,不一致的是否履行政府采购预算调整程序等11个方面。
审批、审核的审查内容还包括,采购方式是否符合规定情形,理由是否充分,有关证据材料是否齐全;需要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等特殊情况的,是否符合政策规定;采购进口产品是否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核或经专家论证,进口产品的有关附件是否齐全;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是否公示,公示有异议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是否组织补充论证4个方面。
审查时限有规定 需按程序办理
《通知》要求,备案的审查时限为3个工作日审查完毕,对《备案表》内容不符合采购法、条例等规定的,财政部门发出《备案问题纠正通知书》,退回原《备案表》,收回《备案表收执》,采购人重新备案。
采购人报送的《审批表》、《审核表》内容填制完整,符合要求,附件齐全的,财政部门3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需要财政部门内部机构会签事项,会签后2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相反,《审核表》内容填制不完整,不符合规定要求,附件缺失的,财政部门也要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采购人重新填制报送,原《审批表》、《审核表》退回,或补充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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