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采机构成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成部门?内蒙古说NO
作者: 发布于:2015-12-10 16:37:07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网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政府采购集中采购机构依法工作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盟市财政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财政局,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及《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意见》(内政发〔2015〕113号,以下简称“113号文件”)等法规制度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政府采购集中采购机构依法工作情况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重点检查内容
(一)机构设置合法性情况。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应具有独立的非营利事业法人地位,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得与行政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不得成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内部组成部门。具体应参照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机构设置情况办理。
(二)执行采购程序合法性情况。不得违法改变政府采购法定评审程序;不得改变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等主体的法定权利义务;不得在法定程序外新设登记、报名、备案、资格审核等程序,限制或阻止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进入本地的政府采购市场;不得违规介入评审现场,干预评审结果。具体应参照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业务流程办理。
(三)坚持非营利性原则情况。不得对采购人、供应商违规收取费用,不得要求采购人、供应商对现场监督人员支付评审费、劳务费等报酬,增加政府采购成本。
(四)坚持管采分离情况。集中采购机构是否行使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责等。
(五)《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113号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专项检查时间和阶段部署
本次专项检查时间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2016年5月31日止,共分为两个阶段。其中,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3月1日为自查整改阶段;2016年3月1日至2016年5月31日为实地检查阶段。
(一)自查整改阶段
各盟市按照上述检查内容认真开展自查整改。由各盟市财政部门负责牵头组织集中采购机构等部门向同级党委、政府汇报,提出整改方案,督促整改落实,并于2016年3月1日前,逐条对照重点检查内容将自查整改情况上报自治区财政厅。
(二)实地检查阶段
自治区财政厅将联合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赴各盟市进行实地检查。实地检查阶段,对机构设置合法性、执行采购程序合法性和坚持非营利性原则情况实行一票否决,如发现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联合检查组将报请有关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及领导责任。
关于专项检查组的成员组成和实地检查时间等具体内容,由自治区财政厅另行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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