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以需求管理为核心 加强内控制度建设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履职情况直接关系到项目采购的成败。采购单位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的要求,兼顾牵制与效率,建立本部门、本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内部控制制度。”近日,厦门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厦门采购办”)主任林日清向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记者透露,该市以需求管理为核心,通过举办政府采购内控讲座,对一级预算单位建设政府采购内部控制进行培训。要求采购人分岗设权、做好业务记录、加强履约验收等,着力构建采购人内部控制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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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应建不相容岗位分离制度
林日清称,厦门采购办要求采购人建立不相容岗位分离制度,将政府采购需求制定与内部审批、采购文件准备与复核、合同签订与验收、验收与保管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如因人员编制不足无法实现不相容岗位分离,可采取提高透明度、加强监督检查等方法来替代。此外,建立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和资产管理之间的沟通机制。同时,加强政府采购归口管理,建立政府采购、资产管理、财会、内部审计、纪检监察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机制。
林日清说,采购人应做好业务记录控制,妥善保管政府采购预算与计划、各类批复文件、招标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评审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等政府采购业务相关资料并根据规定的验收制度和政府采购文件,由指定部门或专人对所购物品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和其他相关内容进行验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林日清说,采购人要公平、公正对待供应商。
此外,林日清表示,采购人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要进行回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工作。
以需求管理为政采内控核心
林日清透露,厦门采购办把需求管理作为政府采购内控的核心环节,要求采购人归口管理部门要重点审查:经办人员是否按要求履行了市场调研和价格调查;需求参数是否接近市场公允参数,是否存在不合法不合理的“排他性”条款;采购方式是否符合合法性、合理性要求;所选择的代理机构是否合法、专业;代理机构市场放开后,采购人监督部门应注意防范在供应商授意下要求代理机构违法违规操作的情形。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并明确提出加强对政府内部权力的制约,对涉及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强化内部流程控制,防止权力滥用。财政部2015年工作要点中明确,要研究出台政府采购领域加强内控管理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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