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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评标专家3小时400元 省内市外专家1000元

作者:董莹 通讯员 陈文妹 发布于:2015-11-25 09:22:03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评标专家劳务费

 

洛阳:省内市外专家劳务交通费3小时1000元

 

  近日,一封《 评审专家上书省长的公开信》引起政府采购业界人士关注,其中关于评审专家费用问题也引发相关部门思考。评审专家在政采活动中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评审劳务报酬,是其应享的权利之一,那么支付的标准应如何把握呢?

 
  为避免因劳务报酬规定不仔细、不规范而引发不必要纠纷,近日,河南省洛阳市财政局、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合印发了《关于明确洛阳市市级政府采购评标专家劳务费等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市级政府采购评标专家劳务费发放标准进行了规范。
 
  据洛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科相关负责人介绍,该市评标专家劳务费发放范围为: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委托洛阳市政府采购中心或政府采购社会中介代理机构代理的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从设在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从政府采购监督员库中随机抽取的监督员,或经政府采购、招标投标市级相关管理部门同意选择性抽取或推荐的评标专家。
 
  “政府采购活动,一般以招标采购活动开标时间为计费起点,评标专家劳务费起点是400元,其中包含评标专家参与评标活动的来往交通费;省内市外专家劳务费起点是1000元。”据该负责人介绍,专家劳务交通费具体标准为:小于或等于3小时按400元发放,每超过1小时加发100元,不足半小时不加发,达到半小时不足1小时按1小时加发。监督员劳务交通费小于或等于3小时按100元发放,每超过2小时加发100元,不足1小时不加发,达到1小时不足2小时按2小时加发。省内市外专家劳务交通费标准为:评标时间小于或等于3小时按1000元发放,每超过1小时加发100元,不足半小时不加发,达到半小时不足1小时按1小时加发。
 
  关于复议,《通知》明确:专家200元,监督员100元。若因专家评标失误、差错而复议的,只支付专家和监督员劳务交通费每人100元。因代理机构过错引起的质疑和投诉所发生的复议费用,由代理机构承担(专家200元、监督员100元)。针对废标,《通知》作出以下三种说明:开标后1小时(含)内,专家、监督员每人100元;开标后2小时(含)内,专家200元、监督员100元。
 
  那么市级政府采购项目劳务费又该如何列支呢?对此,《通知》提出,市级政府采购项目劳务费,由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列入部门预算,市财政拨款,交易中心以现金形式发放,评标专家签领,交易中心在相应的专项经费中列支。同时明确,洛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通知》规定的标准发放,不得克扣、也不得相互攀比发放评标专家和政府采购监督员劳务费。
 
  如果部分评审专家迟到早退、故意拖延评标时间等又该如何应对?针对评审专家参与评审可能遇到的几种情况,该《通知》也进行了说明:因交通堵塞等本人原因迟到30分钟以上的,扣劳务费100元。评标过程中,评标专家因健康、专业能力、违纪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或者因特殊情况必须中途离场的,不支付其劳务费;按规定应当更换评标专家并由其重新评标的,劳务费与其他评标专家同等对待,另外,市内专家到评标现场后,如果该专家是应回避的专家,则发放100元交通费请其回避。监督员应回避的,不发放交通费。
 
  此外,《通知》还规定,评标专家不得在已按本《通知》的规定和标准领取劳务费的情况下,以任何理由向劳务费支付方索要或接受额外报酬。违反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监管部门按规定予以暂停或者取消其评标专家资格的处理,情节严重的,在行政监管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信息发布媒体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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