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四川这么做
作者:崔卫卫 吴正新 发布于:2015-11-20 10:22:31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为规范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行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政府采购机制 加强政府采购监管工作的意见》,近日,四川省财政厅制定出台了《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四川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相关负责人向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记者介绍,政府采购项目的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这两个关键的政府采购环节,现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并未作出明确细则的规范,导致政府采购确立的物有所值目标,未能在实际中得到充分的发挥和体现。而政府采购实际中,存在大量的采购需求确定不科学合理,甚至没有采购需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时走过场,恶意串通、暗箱操作,缺乏有效监督,导致政府采购质次价高的问题屡屡出现,给政府采购公信力造成重大损害。因此,为规范四川省政府采购行为,从制度上解决政府采购暗箱操作、质次价高等问题,制定《办法》,以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加强政府采购监管,非常必要。
一方面,《办法》明确了政府采购需求论证责任主体、采购需求论证目标、采购需求论证适用项目范围、采购需求论证内容、采购需求论证方法和要求、采购需求论证结果的运用。
《办法》规定,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需求论证包括下列内容:(一)是否属于政府采购政策扶持范围;(二)采购数量、采购标的的功能标准、性能标准、材质标准、安全标准、服务标准以及是否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性标准;(三)拟采用的采购方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四)拟确定的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资格条件;(五)政府采购项目的实质性要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时间和方式、验收方法和标准及其他合同实质性条款;(六)其他需要论证的事项。
另一方面,《办法》对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责任主体、参与验收的范围和主体、验收程序、验收监督等进行明确规范。特别在验收监督中引入社会监督主体,即未中标(成交)供应商、实际使用人或受益者、社会媒体、单一来源采购潜在供应商等,并对其监督方式和要求进行明确细致规范。
《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中标(成交)供应商、实际使用人或受益者、社会媒体(下称社会监督主体)可以对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情况主动进行社会监督。主动进行社会监督的,应当以社会监督人的身份在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前,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申请(格式见附件),申请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监督的采购项目名称、编号和具体到场监督的人员姓名、联系人、联系方式等。
单一来源采购的,其他潜在供应商可以比照前款对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情况主动进行社会监督。《办法》出台,突破了现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未对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作出明确细则规范,导致政府采购确立的物有所值目标,未能在实际中得到充分发挥和体现的制度瓶颈,深化了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对解决政府采购质次价高问题将起到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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