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出新招制约非招标采购不轨行为
为加强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近日,四川省财政厅制定出台了《四川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实施办法》共七章七十五条,主要对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和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适用和程序进行明确细致的规范。包括:四种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适用范围,编制采购文件、邀请供应商、报名、提供采购文件、编制和递交响应文件、组建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成交供应商、终止采购活动、采购结果等采购程序,以及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公告、备案、履约验收等。
四川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以下简称“采购处”)相关负责人在接受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记者采访时说,随着政府采购事业的发展,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的不断深入,《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以下简称“74号令”)出台后,对规范该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活动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从74号令的立法精神和财政部的立法初衷来看,74号令授予了地方在此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完善和调整的空间,正因如此,该办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74号令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以来,在1年多的政府采购实际中,特别是基层政府采购中,遇到一些新的问题,需要作出适当调整和完善的呼声越来越高。同时,采购处在74号令施行过程中,也积极展开调研,基本掌握了该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活动中需要进一步规范的地方。因此,按照74号令的规定出台该省实施办法,完善政府采购制度,既非常必要,时机也成熟。
据悉,《实施办法》起草工作于2015年3月份正式启动,经过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全体人员多次认真研究,并广泛征求意见。
一是于2015年8月13日-14日和2015年8月26日-27日分别在成都、西昌召开政府采购咨询论证工作会集中征求意见。邀请的参会代表包括部分市(州)财政部门、县(市、区)财政部门、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代理机构、供应商以及评审专家代表,两次咨询论证工作会共计邀请130余人参加。
二是于2015年7月28日-8月10日和2015年8月20日-8月31日两次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该负责人介绍,《实施办法》是对74号令的细化、补充和完善。有效弥补了国家层面非招标采购制度设计存在的关于供应商在谈判、磋商过程中根据具体情况修改响应文件,供应商恶意退出谈判、磋商、询价,导致采购活动终止,以及单一来源采购活动防止供应商谋取暴利的不足。
针对这些问题,《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谈判、磋商过程中,供应商可以根据谈判、磋商情况变更其响应文件,并将变更内容形成书面材料送评审委员会。供应商变更内容书面材料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变更内容书面材料的签字确认,供应商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其他组织的,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供应商为自然人的,由其本人或者代理人签字确认。有效的变更内容书面材料应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
供应商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二条重新提交响应文件的,响应文件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
《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明确,采购活动结束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退还保证金。除财政部规定的情形外,供应商无正当理由退出谈判、磋商、询价,导致采购活动终止的,或者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候选资格或者放弃成交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在采购文件中规定不予退还。
《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无法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或者无法保证采购项目质量的,与供应商进行商定的专业人员应当停止商定,并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终止采购活动,书面告知供应商,说明理由。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按照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保证金上缴国库。
该负责人表示,《实施办法》出台,完善了四川省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制度,对于规范非招标采购行为,扩大非招标采购方式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运用,将起到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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