赶紧看看四川落实《条例》的相关规定有哪些可以借鉴
作者:崔卫卫 吴正新 发布于:2015-11-20 09:27:14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近日,四川省财政厅制定出台了《关于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据四川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相关负责人介绍,《条例》不可能对政府采购中的所有行为进行规范,从四川省政府采购实际来看,政府采购活动中仍然存在一些暗箱操作、恶意串通等违法违规行为。例如,采购代理机构拒绝向非意向性供应商发售采购文件、采购人员由于没有进行身份确定而无法进行回避、采购代理机构以不合理理由拒绝接收受理供应商质疑、采购文件编制具有倾向性和歧视性等。这些行为,对政府采购市场秩序具有很强的破坏性,损害了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给政府采购声誉也造成不利影响。为规范该省政府采购行为,四川省财政厅以《条例》颁布实施为契机,出台贯彻落实的若干规定,以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加强政府采购监管,从制度上遏制暗箱操作、恶意串通等违法违规行为。
该负责人说,《若干规定》对《条例》中个别规定不够详细、采购人执行起来有困难的条款进行补充和细化,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和政府采购程序。
例如,《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若干规定》第九条对商业信誉进行了规范,“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编制采购文件过程中,可以对《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供应商应当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条件进行细化规定,也可以在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要求其作出具有良好商业信誉的承诺。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被纳入法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银行认定的失信名单且在有效期内,或者在前三年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及其他经营活动履约过程中未依法履约被有关部门处罚(处理)的,不能认定为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又如,《若干规定》第十五条,将评审情况列入信息公开的范畴,并对评审情况进行说明:“各级政府采购应当全面依法向社会公开政府采购信息。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谁组织、谁发布的原则,及时将采购人及其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预算或者采购最高限价、采购产品需求及配置、评审情况、中标(成交)供应商、中标(成交)产品和价格、政府采购履约验收情况等政府采购信息在不同阶段和环节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发布媒体向社会公布,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前款所称评审情况,是指所有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资格性、符合性审查情况、采用综合评分法时的总得分和分项汇总得分情况、评审结果等。”
据悉,《若干规定》采取的是无章节式的行文模式。内容主要包括: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备案、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采用的采购方式、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计算标准、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和分散采购项目的组织实施、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应当具备开展政府采购业务所需的设施和条件、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编制采购文件应当明确的内容、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内容和发布规则、预防和遏制政府采购恶意串通的方法措施、采购人员的身份确定、违规重新评审的处理、滥用废标条款的处理、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公告备案、政府采购保证金的退还、政府采购供应商询问质疑投诉处理、违规行为处理等。
该负责人表示,《若干规定》出台,是对《条例》的重要补充,更是对四川省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的若干问题的重点规范,对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政府采购监管将起到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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