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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 对政采失信行为下猛药

作者:崔卫卫 吴正新 发布于:2015-11-20 08:56:54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四川 对政采失信行为下猛药

       为加强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设,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政府采购机制 加强政府采购监管工作的意见》,近日,四川省财政厅制定出台了《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诚信管理办法》),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四川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相关负责人告诉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记者,政府采购快速发展的同时,政府采购市场中存在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时有发生,特别是受当前社会诚信环境较差的影响,政府采购当事人的诚实信用情况堪忧。例如,采购人不提出科学合理的采购需求,采购结果不满意时,反而说政府采购质次价高,抵触和攻击政府采购制度,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时对非意向性供应商设置各种不合理条件,拒绝或变相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拒绝依法开展履约验收等。采购代理机构为获取代理业务与其他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与部分供应商恶意串通损害采购人的合法权益,以拒绝或者拖延发放中标、成交通知书为手段,向中标、成交供应商索取不正当利益,政府采购保证金违规收取、拖延退还等。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与其他政府采购当事人或者评审专家恶意串通,在政府采购合同履约过程中弄虚作假、降低标准,在维权过程中滥用权利、获取不正当利益等。政府采购当事人的这些行为,虽然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规章也在进行规范,甚至明确给予行政处罚,但是,由于种种客观因素的存在,行政处罚具有较大的局限性,不能有效震慑政府采购当事人。因此,建立起一套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制度,以此为手段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净化政府采购市场,从而促进政府采购事业的健康发展,非常必要。
 
  据悉,《诚信管理办法》涵盖各方政府采购当事人,包括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共计明确50项失信行为。凡是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失信行为,都将记入诚信档案。对于采购人,其失信行为将报告同级人民政府,通报监察、审计机关及其他相关单位。对于采购代理机构,其诚信档案将作为选择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重要依据。对于记入诚信档案且在有效期内的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实行6-10%的报价加成、以加成后报价作为该供应商报价评审或者扣3-5分予以惩戒。供应商失信行为惩戒实行无限制累加制,因其失信行为进行报价加成惩戒后报价超过政府采购预算的,其投标、响应文件按照无效处理。
 
  该负责人表示,《诚信管理办法》出台,标志着四川省政府采购诚信制度正式建立,对于促进政府采购诚实信用,将起到重要作用。从全国来看,将所有政府采购当事人纳入诚信管理,四川省是首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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