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管出新招
宁夏 代理机构累计三年考核不合格入黑名单
作者:宋晓雨 发布于:2015-11-19 16:02:54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宁夏 代理机构累计三年考核不合格入黑名单
政府采购信息报/政府采购信息网讯 为进一步加强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执业行为,提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质量、采购效率和服务水平,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印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考核暂行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根据代理机构业务开展情况,制定具体的考核方案,细化各考核项目的监督检查指标体系、评分标准和考核要求。《办法》从考核内容、考核程序、考核结果及应用、责任追究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其中考核内容包括了对代理机构的能力指标、过程指标、结果指标等三级指标等涉及的硬件条件、队伍建设、内部管理、业务操作、规模和效益、社会评价等项目的考核。并对各项指标及指标分项内容进行了合理的分值设定,使考核更具可操作性。
《办法》规定对考核结果达到优秀的代理机构,在采购单位通过招标比选方式选择代理机构时,可以作为加分参考;如采购单位以随机抽取方式选择代理机构的,可按优秀等级相应增加代理机构的抽取几率。《办法》明确对考核结果连续两年达到优秀的代理机构,其可申请免于参加考核一次,其考核结论和优秀等级维持不变。
《办法》规定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代理机构,将由负责考核的财政部门要求其进行限期整改,并列入同级财政部门的重点监管名单。在其整改期间,采购人原则上不得委托业务给正在进行整改的代理机构,如须委托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应事先向同级财政部门书面说明合理理由并备案。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代理机构,暂停其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一年。对累计三年考核不合格的代理机构,列入黑名单,禁止其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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