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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建政府采购诚信管理制度

四川政府采购对50项失信行为说不

作者: 发布于:2015-11-18 14:36:16 来源:四川日报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设,近日,四川省财政厅制定出台了《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这标志着我省政府采购诚信制度正式建立。在全国范围内,将所有政府采购当事人纳入诚信管理,我省的做法尚属首例。

 
  据了解,该《办法》涵盖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包括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明确了共计50项失信行为:凡是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失信行为,都将记入诚信档案,并予以相应处罚。对于促进政府采购诚实信用,将起到重要作用。
 
  全国首创

  建立政府采购诚信制度 明年起施行
 
  据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介绍,在政府采购快速发展的同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也时有发生。比如,采购人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时对非意向性供应商设置各种不合理条件,拒绝或变相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拒绝依法开展履约验收;采购代理机构向中标、成交供应商索取不正当利益;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与其他政府采购当事人或者评审专家恶意串通;在合同履约过程中弄虚作假、降低标准;在维权过程中滥用权力、获取不正当利益等。因此,亟须建立起一套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制度,以此为手段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净化政府采购市场,从而促进政府采购事业的健康发展。
 
  “为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政府采购诚信体系建设,今年3月我们正式启动《办法》的起草,并分别在成都、西昌召开政府采购咨询论证工作会,集中征求意见。邀请了部分市(州)财政部门、县(市、区)财政部门、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代理机构、供应商以及评审专家代表参加并建言。”该负责人说,将所有政府采购当事人纳入诚信管理,并出台诚信管理办法,我省的做法在全国还是首次。该《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省政府采购诚信制度正式建立,《办法》将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
 
  失信入档

  污点社会公示 这50项行为莫触碰
 
  记者注意到,在《办法》中,一共明确了50项失信行为,其中包含采购人16项、采购代理机构19项、供应商15项,并对这些失信行为情形一一进行了细化明确。如,采购人将应当进行政府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政府采购的;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代理机构与其他采购代理机构串通谋取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擅自将已代理的政府采购业务委托其他采购代理机构的;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这些都将按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凡是记入诚信档案的,财政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处理,同时还将向社会公告,且有效期为1年。这也意味着,在这一年中,失信者都要承担相应的惩罚。”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对于采购人,其失信行为将报告同级人民政府,通报监察、审计机关及其他相关单位。对于采购代理机构,其诚信档案将作为选择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的重要依据。对于记入诚信档案且在有效期内的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实行6%-10%的报价加成、以加成后报价作为该供应商报价评审或者扣3-5分予以惩戒。供应商失信行为惩戒实行无限制累加制,因其失信行为进行报价加成惩戒后报价超过政府采购预算的,其投标、响应文件按照无效处理。
 
  失信行为节选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隐瞒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标准,以不合理的条件、要求、标准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无正当理由不按顺序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未按规定退还供应商政府采购项目保证金的;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或者不按照采购文件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与供应商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在采购人选择社会代理机构时提供虚假资料、隐瞒财政部门监督检查或考核评价结果的;编制的采购文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泄露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获取的商业秘密的。
 
  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失信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委员会成员或者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将中标、成交项目转包给他人或者违规分包给他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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