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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集采目录变化”(一)

集采目录动态管理 简政放权还权采购人

作者:王少玲 发布于:2015-11-16 10:40:02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提高或降低政府采购和公开招标的限额标准,压缩、删减、增加、整合和归类部分采购品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以下简称“集采目录”)如何制定,反映了政府采购管理的理念和水平。
 
  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记者翻阅对比山东、新疆、宁波等省市新集采目录后发现,简政放权、抓大放小、放管结合正在成为当前加快推进改革的重要切入点。此外,集采目录动态管理,注重落实国家大政方针,提高进口产品采购审批效率等,也是各地新一期集采目录的重要内容。
 
  动态管理集采目录
 
  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记者了解到,各地集采目录的执行时间长短不一,有一年一调整,两年一更新,三年一出台,有的甚至五年公布一期。
 
  集采目录执行周期多长时间合适?山东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处长董苏彭表示,2014年山东省尝试将集采目录一年一发调整为两年一发,出台《2015-2016年度山东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但就2015年实施的情况看,2016年集采目录需要作相应的调整,以满足转变政府职能、顺应政府采购改革的需要。
 
  为适应编制“三年滚动预算”改革,新疆出台了“三年滚动目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主任吴兰香介绍道,新疆对集采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补充的,他们会根据情况另行公布,在保证稳定性、连续性的同时,兼顾目录的科学性和政策的时效性。“今年7月,我们就对正在执行中的2014-2015年集采目录进行了7项调整和修订。”
 
  记者了解到,河北省集采目录的有效期为五年,执行时间相对较长。对此,河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公室主任吴建明表示,“我们的想法是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集采目录通常只根据新政策略作调整,不作基础性改变。”
 
  明确采购人主体责任
 
  记者采访时发现,江苏新一期集采目录在部门集中采购、分散采购、自行采购等多个领域均明确了采购人的权限,简政放权,还权还责采购人,要求采购人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集中采购、分散采购和自行采购监管制度,依法参加集中采购,依法实施分散采购,规范开展自行采购。对此,江苏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处长戴民辉表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明确采购人是政府采购活动的执行主体,并要求建立政府采购内部管理制度,这是政府采购改革能否顺利实施的重要源头。因此,在修订新集采目录时将其单列出来。
 
  新疆主要通过提高政府采购限额和公开招标采购限额的方式还权还责采购人,明确采购人在自行采购时的责权。货物、服务项目公开招标限额分别从80万元、60万元提高到150万元,工程项目公开招标限额从10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与之相适应,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分别从5万元、1万元提高到10万元、5万元,工程项目分散采购标准从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
 
  湖北在新一期集采目录中,通过具体条款明确采购人的主体责任。例如,明确规定采购人是本单位预算编制和执行的主体,并对其编制及执行结果负主体责任,要求采购人加强政府采购合同的履约验收等。
 
  山东为扩大预算单位人自主权限,还首次对集采目录设定品目最低自行采购限额标准,限额标准以下的只需编报政府采购预算,采购人可以自行组织采购,既延续了小额零星采购的灵活性,又扩大了采购人的自主权。
 
  提高进口产品审批效率
 
  为提高采购单位采购进口产品的审批效率,近年来,一些省市出台了适用当地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目录”。采购单位采购该“目录”以内的进口产品,不需要向财政部门一单一报批。
 
  山东省出台《2015-2016年度山东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时,以附件的形式发布了《2015-2016年度山东省省级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目录》,采购单位采购该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目录以内的产品,且预算编制时选择的也是进口产品,就不需要向山东省财政厅报送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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