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区本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计划实行备案管理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下发了《关于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计划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明确了政府采购计划编报范围、政府采购计划编报类型、政府采购计划编报时间、政府采购计划编制等要求。
一是简政放权,规范政府采购计划管理。《通知》明确,自2015年4月1日起,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计划实行备案管理,各预算单位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计划管理系统”报送政府采购实施计划。除依法需核准的采购计划外,财政厅不再审核批复各预算单位上报的政府采购计划,由系统自动登记备案管理。
二是强化主体责任,提高采购执行效率。《通知》规定,自治区本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公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均应编报政府采购计划。政府采购计划类型分为一般政府采购计划、定点(协议)采购计划、网上商城采购计划、批量集中采购计划、调整政府采购计划。各预算单位应严格按照财政厅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和执行中追加的政府采购预算编报政府采购计划,系统自动生成的项目执行备案编号是执行采购活动的唯一标识和依据。未编报政府采购计划的,不得组织实施政府采购,不得支付采购资金。
三是加强监督管理,加大问责力度。《通知》要求,各预算单位要认真组织政府采购业务学习培训,提高依法采购水平。同时,加强对政府采购计划合规性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财政部门要严格履行监督职责,开展对预算单位政府采购计划备案的监督检查,对发现预算单位采购计划备案后不符合政府采购有关政策规定和要求的,限期整改;违反法律法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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