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失信供应商可“重塑自我”
作者:张建芳 发布于:2020-12-01 16:59:23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缩短修复时间
减轻供应商信用修复成本
该项制度对于修复条件、修复程序都做出了明确规定,提高制度的可执行性;并强调主体责任,要求“谁处罚,谁修复”,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关于修复条件,该制度要求,失信主体在一定期限内能够主动纠正一般违法失信行为,依法履行处罚要求和法定义务,消除不利影响的,且失信信息公示满3个月的。符合这些条件的供应商,才可以按照规定程序,排除其在该市信用平台名下的信用信息或缩短失信记录公示期限,鼓励和督促失信主体完善和重塑自身信用。
修复程序方面尽可能缩短修复时间,急供应商所急。失信主体可直接向作出处罚决定的财政部门提出申请,财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准予修复的,统一报市财政局实施修复,避免多头申请和重复提交材料,切实减轻失信主体申请信用修复成本。
“失信主体在信用修复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一律不予修复,同时还将该情况归集到失信主体名下并在信用平台予以公示,坚决禁止以不诚信手段修复信用记录。”该处相关负责人告诉《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要求财政部门进一步完善相关内控机制,决不允许出现“该修不修”“不该修而修”以及久拖不办等行为,确保信用修复工作的严肃性和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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