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违规 处处受限 信用评价结果怎么用?
一次违规处处受限
失信主体信用可修复吗?
惩罚不是目的,而是进行规范。对于违法失信行为的代理机构,各省市依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都出台了相应的惩戒措施。
太原市明确,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暂停或取消太原市政府采购电子卖场准入资格;限时取消通过银行“政采智贷”等获得政府采购信用贷款等资格。
不少业界人士表示,失信主体“一处违规,处处受限”的信用约束作用正在显现。通常情况下,失信主体在处罚期满后就会退出黑名单,随着失信联合惩戒力度不断加大,失信主体希望通过自我纠错的方式进行信用修复的愿望越来越强烈。但信用修复目前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找不到相应的法律依据,有的省市根据实际建立了失信主体的信用修复机制。
太原市政府采购违法失信行为主体的信用修复包括解除限制措施和删除信用记录两种类型。政府采购失信主体在惩戒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审定不再作为政府采购违法失信惩戒对象的,各部门应当解除限制措施;解除限制措施之后,失信记录和被惩戒记录保留一定期限,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申请方能删除。
对于信用修复方式,则包括主动修复、被动修复和时间修复三种。主动修复指政府采购失信主体可以通过一些增加信用的方式修复其失信行为,当信用增加到一定额度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同意,可以对其之前的轻微失信行为进行修复。被动修复需要政府采购失信主体履行一定义务为前提,在没有履行义务之前不能取消对其限制措施。时间修复即是通过设定一定的期间,政府采购失信主体在惩戒期满之后,视为信用已经修复。
对于信用修复,天津市财政局近期进行了探索。该局出台的《关于做好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工作的通知(津财采〔2020〕12号)》规定,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可以申请信用修复:一是失信信息在公示有效期间内;二是失信信息公示满3个月;三是失信主体在失信行为发生后,依法履行处罚要求和法定义务,在规定期限内主动修正和整改失信行为;四是首次失信的,或失信行为自纠正之日起1年内未再发生同类失信行为。
天津市财政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一年内已经有过一次信用修复的失信主体,如果再次出现失信行为,财政部门不会为其修复信用。对出现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严重失信行为的失信主体,该局不予修复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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