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合同应该一年一签还是一签三年?
作者:丁静 发布于:2020-10-12 17:18:16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预算不能到位的风险应事先约定
根据102号令第二十四条规定,在预算保障的前提下,对于购买内容相对固定、连续性强、经费来源稳定、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可以签订履行期限不超过3年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
业界专家建议,对于此类项目,应当在采购文件中对于预算无法保障可能产生的风险进行事先约定。如预算不能到位,采购人可与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按约定变更采购合同。《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调研发现,在实际操作中,不少采购代理机构就事先在采购文件进行了这样的约定:一年合同期满但采购人未获得预算批复或需求取消,则经采购人提前书面通知供应商后,合同到期终止,不再顺延。
业界专家提醒,“一次采购三年使用”的项目续签合同时,价格能不能变动也应事先在采购文件中事先明确。据了解,目前,有不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就事先在采购文件中作出了类似约定:每年期满后,采购人根据相关政策以及中标人服务质量与中标人续签下一年合同,但中标单价不予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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