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亏损”不能作为资格条件
作者:丁静 发布于:2020-09-16 11:38:16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应当提供财务状况报告。针对这一规定,有从业人员提出问题:资格条件中可以要求供应商具体的财务指标吗?资格条件要求投标人为无亏损企业,合法吗?财务状况报告包括哪些内容?对此,《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采访了业界人士。
资格条件不能设置具体的财务指标
浙江省宁波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相关负责人徐千里在接受《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采访时指出,在资格条件中不能设置具体的财务指标,具体的财务指标一般都会涉及到企业的资产、营业收入、利润等因素,这属于变相设置企业规模、排斥其他供应商。
还有业界人士表示,要求企业提供财务状况报告与要求企业无亏损是两码事。财务状况报告是证明一个企业财务状况的,企业可能是盈利也可能是亏损。要求企业“无亏损”,是变相要求企业的利润状况,违反了87号令第十七条的规定。87号令第十七条明确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利润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
“与利润有关的财务指标一般包括利润增长率、资本利润率、营业利润率、销售毛利率、成本费用利润率、主营业务毛利率等;与销售收入有关的财务指标一般包括收入总额、销售收入增长率、销售毛利率、销售利润率;与资产总额有关的财务指标一般包括资产负债率、总资产报酬率、总资产增长率。”知名财税审专家、资深注册会计师刘志耕告诉《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
版权声明:
本网发布内容凡注明来源为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的,表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拥有其版权或已获得授权,内容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其他来源稿件,本网已标明出处及作者,转载仅为信息分享,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相关权益人及时与我们联系。
上一篇:变相将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行不通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