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投标的“罪”与“罚”
作者:范晓东 发布于:2020-07-06 17:32:01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而根据相对人的不同,串通投标罪的主体也是不同的。本罪的主体就招标人而言是特殊主体,就投标人而言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单位也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如果单位犯本罪的,要实行“双罚制”: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要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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