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投标的“罪”与“罚”
作者:范晓东 发布于:2020-07-06 17:32:01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从串通投标罪侵犯的客体来看,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扰乱了正常的招标投标市场秩序,也侵害了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串通投标的行为,所谓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是指投标人在投标的过程中包括投标前和投标中私下串通,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的行为。所谓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是指投标人与招标人私下串通,事先根据招标底价,确定投标报价、中标价格,而不是在公平竞争的条件下确定中标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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