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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投标的“罪”与“罚”

作者:范晓东 发布于:2020-07-06 17:32:01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6月9日,第255期《亚利聊政采》栏目《委托同一家公司办理投标事宜,被认定“串通投标”怎么办?》的语音节目一经播出备受关注,在业内引起了不小的反响。这也引发了笔者对串通投标罪的关注。
 
  正如亚利老师在语音节目中所讲,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是违规的,属于财政部87号令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六种串标情形之一,其投标是无效的。
 
  那么,串通投标具体处罚的依据源自哪里呢?翻阅《政府采购法》不难发现,其第七十二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明确了对供应商的处罚标准,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实际操作来看,各地大多都是依据该条规定对串通投标行为进行处罚的。
 
  如何认定串通投标的严重程度,什么样的串通投标行为属于“恶意串通”?《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明确了恶意串通的七种情形,符合其一,就可以对供应商应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六)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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