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采购意向公开还应注意这四项内容
作者:宋军 发布于:2020-03-18 17:20:21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的透明度,让供应商提前获得政府采购信息,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从而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提升采购的绩效,近日,财政部出台了《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20〕10号,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要求各采购人公开采购意向信息。如何将采购意向信息公开的做好、做实,笔者认为还需要更加细化的实施细则。
以部门预算为基础
所谓意向,简称为意图。采购意向信息虽然只是一个意图,但它的公开也不能随心所欲,或不真实、或随意性、或没有一定之规。因此,采购意向内容应来源于有法律意义的经批复的部门预算,也就是说,采购意向的内容应与部门预算相一致,其公开的内容只能多于或大于部门预算,而不能“偷工减料”,否则采购意向公开就没有实际意义了,因为部门预算也是要公开的。
那么,部门预算(政府采购预算)、采购意向和采购实施计划三者有什么关系呢?部门预算、采购意向和采购实施计划,是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三个重要步骤,其内容的侧重点不同,法律效应也不同。部门预算是基础,是采购意向信息的来源,但采购意向信息内容中关于采购项目及需求的信息量更多、更大,更便于供应商读懂或了解。采购实施计划是依据采购意向编制的具体的采购实施方案,是落实采购意向的具体化,更便于实施。
部门预算的采购信息是侧重于告诉人大代表的,采购意向的信息侧重于是告诉供应商的,而采购实施计划侧重于告诉采购代理机构和监管部门的。
公开的内容应更全面
《通知》要求,采购意向信息公开的内容,除以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方式实施的小额零星采购和由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的批量集中采购外,按项目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均应当公开采购意向。
《通知》还规定,采购意向信息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其中,采购需求概况应当包括采购标的名称,采购标的需实现的主要功能或者目标,采购标的数量,以及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服务、安全、时限等要求。
但笔者认为,还有几个信息十分重要,它关系供应商决定是否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也关系到采购活动的竞争性和采购价格。
一是采购人的联系人以及联系方式。有些采购项目越早介入就越能做到知己知彼,方可求胜。
二是政策功能。它包括支持中小企业、贫困地区的定向采购等。
三是采购项目的开工、完工的时间或工期的要求。开工、完工的时间,涉及到供应商安排工期,对采购成本有一定的影响。
四是采购项目的采购资金的支付方式或支付比例、支付时间。采购资金的支付方式或支付比例、支付时间直接关系采购项目的报价,供应商对此都十分关注。
所以,采购意向应当尽可能清晰完整,便于供应商提前做好参与采购活动的准备。
形式应统一规范
既然采购意向信息作为必须公开的重要的政府采购信息,其公开的形式也应做到全国规范统一,便于供应商查询或获得。
一是公开的主体。虽然《通知》规定采购意向由预算单位负责公开。但笔者认为,还是应由主管预算单位汇总本部门、本系统所属预算单位的采购意向实行集中公开为好,便于供应商获得。
二是公开的媒体。公开的媒体以中国政府采购网为好,但必须在该网上开辟专栏,即采购意向信息公开专栏,并分省市专栏。便于供应商查获。如各主管预算单位有自己的门户网站,则应开辟专栏。用于公开本部门、本系统的采购意向。最好的是与部门预算公布在一个专栏中。
三是公开的模式。对于公开的模式问题,可按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的标准进行,这样更便于供应商在海量的政府采购信息中分类获取,不然,采购意向信息会“淹没”在浩瀚的政府采购信息中。
四是公开的时间。《通知》虽然要求“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公开采购意向”,但采购人不能都“采点”公开。也就是都在采购活动开始前的30日公开,不然,采购意向信息公开的意义不大。原则上讲,部门预算下达后的一个月内即应公开采购意向信息。但即使这样,根据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有些采购意向信息也到每年的四月之后了。
五是“不可预见”条款的不可随意使用。虽然《通知》规定,因预算单位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的采购项目,可不公开采购意向。但为了保证采购意向信息公开工作落到实处,“不可预见”情况应与《政府采购法》以及其实施条例解释相一致。采购人不可滥用该条款而规避公开采购意向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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