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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采机构参与市场竞争的“绊脚石”究竟是什么?

作者:宋军 发布于:2020-03-10 17:39:18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解决制约集中采购机构参与市场竞争问题的对策
 
  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无处不在,但竞争是有土壤和环境的。在现有法规情况下,建立集中采购机构的竞争机制,应采取如下对策。
 
  (一)依法设立集中采购机构
 
  在没有修法的前提下,应严格按《政府采购法》的要求设立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这是前提条件,即使是机构改革,其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法律地位也不能改变或应予保留。因为,我国目前的政府采购管理模式实行的是“三分离”的机制,即法律制定、法律执行和法律监管是分离的。只有这种机制下,才能保证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深入和落实政府采购活动的“三公”原则。
 
  (二)建立完善、科学,符合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特点的激励机制
 
  随着新一轮的行政机构改革的进一步深化,集中采购机构是否纳入公务员管理序列还是一个不定数,但无论如何,如果没有了一套科学的激励机制,在政府集中采购中引进竞争机制将是一句空话。因此,应建立科学的、操作性强的激励机制,鼓励竞争。激励机制必须是精神与物资并行,并与绩效评价相结合。只有这样,才能在解决政府采购效率和效益不高的前提下,开展有序竞争。
 
  (三)试行采购官制度
 
  社会分工越细,社会将发展越快,因此,专业人做专业事,这是今后发展的方向。如果我国继续坚持“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的管理模式,那么,操作集中采购的人员是受政府的委托(法律规定的强制委托),办理“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采购项目的事宜,就必须是采购方面的专业人员,因此,可以试行采购官制度,采购官对自己操作的政府采购事项终生负责。
 
  (四)科学地设立部门集中采购机构
 
  要对部门集中采购机构进行科学定位。其目的,一方面防止部门以此为由乱设机构;另一方面防止任意扩大部门集中采购的范围。
 
  为此,要对部门集中采购机构进行科学定位。首先是对“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进行解释或界定,同时,要明确严格的设立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的前置条件,不然每个部门都有自己的特殊性,都可以申请设立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其次是要对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的职责或职能进行规范。如果部门非要设立部门集中采购机构不可,也应规定部门集中采购机构没有管理职能,严格实行管理与执行分离。其三,将部门集中采购机构按《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考核。
 
  只有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健康发展起来了,其市场竞争才有氛围。
 
  (五)加强对集中采购机构人员的培训
 
  要充分利用专业机构对集中采购机构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思想素质和专业水平,培养其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
 
  (六)引导集中采购机构向专业化方向发展
 
  政府采购对象千千万,采购项目需求、采购项目规模等不一样,其采购组织形式、采购方式、评审方法等也会不一样。因此,实行政府采购操作的专业化是今后的发展趋势。为了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应引导集中采购机构走专业化发展的道路,各个集中采购机构都应有自己的专业特长,才能参与市场竞争,并能站立潮头。
 
  (七)特殊情况的处理
 
  对于目前没有设立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地方,且设立有一定困难的,必须明确一个机构来承担集中采购的执行工作。可采取委托上级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同一地域的政府集中采购代理采购、或调整集中采购目录的方法解决。没有设立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地方,不得将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采购项目委托给非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因为这本身就是违法行为,采购主体违法,采购结果再公平也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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