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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采机构参与市场竞争的“绊脚石”究竟是什么?

作者:宋军 发布于:2020-03-10 17:39:18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2、“委托代理”理论阻碍了竞争
 
  所谓委托,是指把事情托付给别人或别的机构办理。委托是双方的事,有委托人或被委托人,只有双方都情愿的情况下,才能达成委托协议,所以,没有强制委托一说。
 
  按笔者对《政府采购法》的理解,对于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应该是“法定”委托,因为《政府采购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没有依法委托的,《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四条明确规定了处罚意见。
 
  然而,《政府采购法》第十六条又规定,“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既然是“委托”就有不接受“委托”的可能。所以,用“委托”理论来释义这种关系,那么就不可能有竞争,因为在这种体制下谁都不愿多干事。
 
  因此,今后在修法中,一是建议强调“必须委托”的“强制性”,没有可选项;二是建议明确《政府采购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委托”是指“根据与采购人签订的委托协议的内容办理采购事宜”,这是指全权委托,还是部分委托的问题,而不是该不该、要不要委托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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