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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采机构参与市场竞争的“绊脚石”究竟是什么?

作者:宋军 发布于:2020-03-10 17:39:18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该方案强调,要通过“建立集中采购机构竞争机制”等措施,达到“形成采购主体职责清晰、交易规则科学高效、监管机制健全、政策功能完备、法律制度完善、技术支撑先进的现代政府采购制度”的目的。而建立集中采购机构的竞争机制,就是要打破集中采购机构业务范围主要按行政隶属关系划分的格局,使之业务不受行政级次、地区和部门限制,在全国范围有序竞争,通过竞争提升集中采购机构的专业化水平,从而为采购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建立竞争机制,首先有必要分析制约或影响集中采购机构竞争的原因,以利制定相应措施与对策,促进政府采购的健康发展。
 
  制约集中采购机构竞争的因素分析
 
  目前,制约集中采购机构竞争的原因主要有客观、主观两个方面。
 
  (一)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在目前的法律规定和集中采购机构的法律地位不明确的情形下,有碍集中采购机构的充分竞争。
 
  1、各级是否设立集中采购机构法律没有强制规定
 
  我国《政府采购法》第十六条规定,“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
 
  目前法律规定的是根据“需要”才设立,何为“需要”呢?法律没有明确,因此,有些设区的市至今根本没有设立集中采购机构,即使有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也是委托给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
 
  由于一些地方没有设立集中采购机构,把本地集中采购机构“份内”事再委托给其他地方的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其他集中采购机构是“费力又费钱”,他们愿意竞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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