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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下 政府采购面临的八大法律问题剖析

作者:李世亮 邓永嘉 发布于:2020-02-11 14:42:3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关于《政府采购合同》
当事人违约责任的相关问题
 
  根据《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民法总则》第180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根据前述规定,鉴于不可抗力作为法定免责事由,《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因新冠肺炎疫情造成的延迟履行等违约后果,通常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但应提请各方政府采购当事人关注以下四种例外情形:
 
  1、疫情发生后签订的合同。在此情况下,合同当事人应当预见疫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故合同当事人主张据此免责存在无法得到全部或部分支持的风险。就本次新冠肺炎而言,我所倾向于认为,以2020年1月20日钟南山教授正式宣布新冠肺炎具备“人传人”特性作为“疫情发生后”的时间节点较为合理。
 
  2、疫情与违约不存在因果关系。若新冠肺炎疫情对履行合同未造成实质性影响,或者当事人的违约并非疫情导致,那么违约方不得以新冠肺炎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责。
 
  3、疫情发生在迟延履行期间。根据《合同法》第117条规定,若合同当事人在疫情发生前存在延迟履行行为,导致迟延履行期间遭遇新冠肺炎疫情,那么该违约方不得以新冠肺炎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责。
 
  4、一方当事人导致的扩大损失。依据《合同法》第118条规定,若一方当事人在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未采取适当的减损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对于扩大部分的损失,该方当事人不得以新冠肺炎疫情为由主张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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