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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下 政府采购面临的八大法律问题剖析

作者:李世亮 邓永嘉 发布于:2020-02-11 14:42:3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关于中标、成交供应商是否有权解除
《政府采购合同》的相关问题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采购人和供应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以合同方式约定。”
 
  《合同法》第94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新冠肺炎疫情符合前述不可抗力的定义已在前文中阐述,这里就不在赘述。那么根据《合同法》以及《政府采购法》的上述规定,如果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因疫情防控工作导致其无法履行合同,则其有权解除《政府采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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