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下 政府采购面临的八大法律问题剖析
作者:李世亮 邓永嘉 发布于:2020-02-11 14:42:3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关于中标、成交供应商是否有权拒绝签订
《政府采购合同》的相关问题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由于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故对“正当理由”的理解和认定就成为判断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活动是否合法的关键。
由于目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体系未对“正当理由”进行明确的定义和界定,再加上《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所以在实务操作中,财政部门往往是以《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关于“不可抗力”的定义来认定“正当理由”。而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新冠肺炎疫情作为一种突发性的传染病事件,不仅当事人不能预见,而且具有专业知识的病毒学和医学专家也无法预见。且其从爆发至今,尚未有特效药能有效治疗或阻止其传播。从构成要件上看,新冠状肺炎疫情符合前述不可抗力的定义。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如果中标、成交供应商认为目前疫情防控工作导致其已经无法履行《政府采购合同》,其有权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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