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下 政府采购面临的八大法律问题剖析
作者:李世亮 邓永嘉 发布于:2020-02-11 14:42:3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关于已完成开标、评标工作,且已签订
《政府采购合同》的政府采购项目的相关问题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1、若当前的疫情防控工作对已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不产生影响,则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之间仍应依法履行《政府采购合同》。
2、若采购人认为由于目前的疫情防控工作将导致《政府采购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也无法实现采购目的,继续履行合同只是浪费财政性资金的,采购人则应依法与合同相对方解除《政府采购合同》,以免造成进一步的损失。
3、若采购人认为待疫情防控工作结束后可以继续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或者只要适当调整《政府采购合同》部分内容即可继续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也可与合同相对方协商签订相关《补充协议》。但值得注意的是,采购人仍应本着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与合同相对方签订《补充协议》,不可通过《补充协议》给予合同相对方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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