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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下 政府采购面临的八大法律问题剖析

作者:李世亮 邓永嘉 发布于:2020-02-11 14:42:3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关于已完成开标、评标工作,但未签订
《政府采购合同》的政府采购项目的相关问题
 
  (一)如采购任务未取消,则应依法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第一条,“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2月3日(星期一)起正常上班。”2020年2月3日即为春节假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采购人应从2月3日起恢复法定期间的计算,按《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法定期间内完成中标通知书发放、发布中标公告以及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等程序性事项,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如采购任务取消,则依法废标并发布公告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三十七条,“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采购人若认为由于目前的疫情防控工作导致采购目的已无法实现,决定取消采购任务的,则应立即作出废标决定并及时发布公告,避免造成进一步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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