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下 政府采购面临的八大法律问题剖析
作者:李世亮 邓永嘉 发布于:2020-02-11 14:42:30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2020年1月,湖北省武汉市爆发了严重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以下简称“新冠肺炎疫情”或“疫情”),且疫情蔓延至全国其他地区。鉴于目前新冠肺炎疫情的严峻形势,根据中央及地方政府的各项要求,全国各地的单位均在不断加强疫情的防控工作。为保证防控工作的顺利开展,从财政部到省市财政部门均针对疫情防控期间的政府采购活动出台了相应的规范性文件。
国浩成都办公室(以下简称“本所”)对上述规范性文件进行研究后,再结合长期为各级政府部门提供政府采购法律服务的经验,现就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形势下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问题分析如下,供各方政府采购当事人及监管部门在决策时参考。
关于“紧急采购”的相关问题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作出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财政部办公厅于2020年1月26日发布了《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以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首要目标,建立采购‘绿色通道’,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
各省市财政部门也相继针对疫情防控期间的政府采购活动出台了文件,如四川省财政厅在《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实行紧急采购的通知》中也明确了“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四川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可以实行紧急采购”。
根据上述规范性文件可以确定,凡是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皆属于《政府采购法》第八十五条“紧急采购”的情形。虽然“紧急采购”不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但本所认为采购人应当注意以下法律风险:
1、采购人应严格把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范围,切忌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为名违反政府采购规定实施其他采购。
2、采购人在“紧急采购”中,应同样参照《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完成履约验收工作,并加强疫情防控采购项目采购文件和凭据的管理,留存备查。
3、采购人在“紧急采购”中,如遇采购标的所涉价格畸高或畸低的,在采购前应当主动向监管部门请示汇报后再行采购。
版权声明:
本网发布内容凡注明来源为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的,表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拥有其版权或已获得授权,内容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其他来源稿件,本网已标明出处及作者,转载仅为信息分享,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相关权益人及时与我们联系。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