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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理解“核心产品”?

作者:马正红 发布于:2019-12-03 17:04:58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相较于西方国家起步较晚,实践中尚存一些待解难题或是标准不统一的现象,关于核心产品的界定,就是采购实践中困扰一线人员的一个难题:核心产品的内涵特征是什么?核心产品的界定标准是什么?一个采购项目只能有一个核心产品,还是可以有多个核心产品?……关于这些问题,我国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都未作出明确规定,这给实践操作带来了一定困扰,为此本期《政府采购信息报》对这一系列问题作以集中探讨。
 
  此次87号令跟原先18号令相比,最大的亮点之一,是对同一合同项下同品牌产品投标的供应商家数计算问题作出了详细规定,87号令第三十一条分别对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时同品牌产品投标的供应商家数计算及处理问题进行规定。同时,在本条第三款中,也对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核心产品的确定规则及同品牌投标的处理问题作出了明确,这对于解决实践中非单一产品采购的问题提供了依据和指导。
 
  要落实好87号令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首先要建立在搞清楚和明确一个问题,即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中“核心产品”的界定问题。因为对于非单一产品采购或整体产品的系统采购而言,只有准确把握核心产品的内涵,才可以判定是否属于同品牌投标人的问题,进而才能按照87号令第三十一条相关规定来作相应处理。
 
  那么,实际操作中该如何理解和把握“核心产品”这个概念呢?又该如何界定“核心产品”?笔者认为要准确把握“核心产品”内涵,首先要准确理解产品的整体概念和核心产品的内涵,本文在此作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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