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项目的实质性要求如何设置?十五个要素需抓住
作者:吴正新 发布于:2019-11-14 17:11:47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14政府采购合同需要事前确定的不可协商变更的规定条款
政府采购合同是政府采购结果的契约化体现。政府采购合同遵循合同法规则的风险之一,就是合同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可能会冲击采购过程中通过一系列采购过程所确定下来的实质性采购结果。
因此,在采购文件中事先规定出采购人和供应商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时不可协商变更的规定条款,是保证政府采购合同履行满足采购需求的重要内容,也是政府采购合同主要权利义务事项具有先前确定性的重要体现。
采购文件中应当明确载明政府采购合同需要事前确定的不可协商变更的规定条款。
版权声明:
本网发布内容凡注明来源为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的,表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拥有其版权或已获得授权,内容形式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如需转载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政府采购信息报,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其他来源稿件,本网已标明出处及作者,转载仅为信息分享,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相关权益人及时与我们联系。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