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需要对其职工身份证原件审查吗?
作者:宋军 发布于:2019-09-02 13:40:37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启示
因此,规范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报名时的资格审查行为迫在眉睫。
1、对《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的第1至5款条件审查内容、方式应进行细化规范。
一是对“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的审查,分三种情形:“法人”的审查新版营业执照,查看其营业范围;“其他组织”的查看事业单位登记证等;“自然人”的查看本人身份证或相关学历、专业成果证书以及是否有行为能力。
二是对“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审查,分两种情形:“商业信誉”主要查看“中国政府采购网”的政府采购信用记录,时间截止为报名时间;关于“财务会计制度”要针对不同的供应商进行审查,我国目前的会计制度主要有《企业会计制度》、《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政府会计制度》等,对于这个问题,只需要查看供应商是否按会计法规定的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以及内部有相应的管理制度即可。
三是对“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审查,本人认为应实行后审,由评标(审)委员会对其响应文件所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
四是“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的审查,分两部分进行,“纳税”查看前一个月的纳税凭证(刚成立的企业不需提供);“职工社保”只需查看有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前一个月的缴费凭证。
五是“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审查,供应商只需提供声明即可。
2、对“特定条件”的审查内容、方式采用负面清单制。
由于采购对象的不同和采购项目的多样性,“特定条件”有许多,不能一一列出其对应的审查方式,只有采取负面清单式,将一些不规范的行为列出,禁止其行为。
3、对《政府采购法》第23条规定的资质证明的审查内容,必须有法律依据。
对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必须要的、国家有明文规定的资质证明以及与采购项目有直接关系或关联且非要不可的才可以进行审查,否则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资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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