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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参与采购活动需要对其职工身份证原件审查吗?

作者:宋军 发布于:2019-09-02 13:40:37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分析
 
  一个100多万元的校门维修项目,不知有多大的“技术含量”?且要求报名的供应商无在建工程,也就是说,供应商要想参与该采购项目的竞争,必须手中没有在建项目,要等着这个项目,并且还要养活这“八大员”。报名时还要求看所有人员的身份证原件,那就是说,这些人的身份证要与其执有人“分离”,如果是外地供应商,其职工几天都不能出门只能待在家里,什么事都不能干。
 
  如果这个项目的合同“拿”不到手,还得继续“养活”他们,且报名参与其他项目,也是看身份证原件,职工的自由何在?
 
  而且供应商在一定时期内,只能报名或参与一个采购项目,其他的都不能参与。
 
  2019年7月26日,财政部印发了《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文件,该通知要求,在政府采购领域中不得有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并特别强调,“在执行管理中,对于供应商法人代表已经出具委托书的,不得要求供应商法人代表亲自领购采购文件或者到场参加开标、谈判等。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除必要的原件核对外,对于供应商能够在线提供的材料,不得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供纸质材料。对于供应商依照规定提交各类声明函、承诺函的,不得要求其再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但对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如何对供应商报名时的资格进行审查,即对供应的资格要求、审查的内容、审查的程序等没有规定。
 
  我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虽然对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所具备的条件进行了规定,包括一般条件和特定条件,但没有细化。
 
  如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如何去审查供应商的财务会计制度是健全的呢?目前通常的作法是“查看经审计的近两年的财务报表资料”。审计是要花费钱的,是需要精力的,这无疑又增加了供应商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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