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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种使用政采专家情形 这些需注意

作者:王永锋 发布于:2018-10-29 08:47:29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七、合同履约验收时可以邀请专家参与
 
  合同履约验收是政府采购的薄弱环节,主要是因为采购人自身的专业能力有限,难以组织有效的验收工作。因此,《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提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相关验收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
 
  这里提及的邀请专家参与验收,更多是一种鼓励性和引导性。采购人自主决定是否启用以及如何使用。参与合同履约验收的专家,注重的是专业能力,没有数量、限制性、关联性、延续性等特殊要求,既可以是前期参与项目评审的评审专家,也可以是未参与项目评审的其他专业人员。
 
  政府采购各个环节既环环相扣,又相互制衡。通过梳理和对比,我们不难发现,政府采购活动的主要环节都可以借助专家的力量,但又各有差异(详见表1 政府采购各环节专家使用要求对比表)。因此,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应该正确理解和全面掌握相关政策规定,充分利用好专家资源,扬长避短,借助专业力量促进政府采购项目实现物有所值的目标。
 
  表1 政府采购各环节专家使用要求对比表
 

要求环节

是否强制要求

数量要求

限定性/关联性

选取要求

是否必须进入评审专家库

需求编制论证

进口产品论证

5人以上单数

不得参与后期评审

单一来源论证

变更采购方式

3人以上

原评审专家

原评审专家

取决于选取方式

采购项目评审

根据采购方式确定

根据采购方式确定

根据采购方式确定

取决于选取方式

协助质疑答复

原评审专家

原评审专家

取决于选取方式

合同履约验收

  注:本文及此表均是按照全国性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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