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种使用政采专家情形 这些需注意
作者:王永锋 发布于:2018-10-29 08:47:29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五、采购方式变更时需要出具专家意见
根据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七、第二十八条规定,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或者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申请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时,需要提供评标委员会或者3名以上评审专家出具的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
变更采购方式旨在提高政府采购效率,但政府采购仍需兼顾公平、公正原则。因此,财政部令第74号引入了一道审核程序,即评审专家对招标文件的合理性审核程序。这里提及的专家应当是参与项目评审的评审专家,而且要求出具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意见的评审专家应当不少于3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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