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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种使用政采专家情形 这些需注意

作者:王永锋 发布于:2018-10-29 08:47:29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三、单一来源审批时需要公示专家意见
 
  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形,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按照财政部令第74号第四条报财政部门批准之前,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
 
  这里提及的专业人员强调的是专业性,也没有数量、关联性、限制性等特殊要求。所以,专业人员既可以是财政部门建设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的人员,也可以是财政部门建设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以外的人员;既可以是本单位的专业人员,也可以是非本单位的专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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