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种使用政采专家情形 这些需注意
作者:王永锋 发布于:2018-10-29 08:47:29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二、采购进口产品时应当组织专家论证
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前,依法应当先组织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根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规定,采购人拟采购进口产品(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鼓励进口产品的除外),报财政部门审核时,应当出具专家组出具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
进口产品论证对专家的数量、专业性、关联性和限制性都有比较严格的要求。首先是专家的数量要求,进口产品论证的专家组应当由五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次是专家的专业要求,必须包括一名法律专家,产品技术专家应当为非本单位并熟悉该产品的专家,采购人代表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参与论证;第三是专家的关联性限制,根据《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参与进口论证的专家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没有经济和行政隶属等关系,没有强制性规定必须是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可以不从财政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抽取。第四是限制性要求,根据《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参与进口论证的专家不得作为采购评审专家参与同一项目的采购评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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