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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种使用政采专家情形 这些需注意

作者:王永锋 发布于:2018-10-29 08:47:29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众所周知,专家是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关键角色,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结果往往有着决定性的作用。那么,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应当如何正确使用专家呢?笔者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操作经验,按照政府采购环节逐一梳理出政府采购活动依法应当使用或者可以借助专家的具体情况和注意事项,便于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参考使用。
 
  一、编制采购需求时可以征求专家意见
 
  采购需求是政府采购活动的源头,采购需求编制是否“根正”,直接关系到政府采购结果能否实现“苗红”。为促进采购需求编制完整、明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鼓励采购人编制采购需求时借助专业力量。《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指出,需求复杂的采购项目可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和专家,吸纳社会力量参与采购需求编制及论证。《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更是明确规定,如有必要,采购人编制采购需求时应当就确定采购需求征求相关专家的意见。
 
  需要注意的是,参与采购需求编制及论证的专家强调的是专业性,没有数量、限制性、关联性等特殊要求,既可以是财政部门建设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的专家,也可以是财政部门建设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外的专家。财政部令第87号出台后,取消了财政部令第18号第四十五条第二款“招标采购单位就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的规定。所以,目前全国性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没有限制前期参与采购需求编制及论证的专家不得参与后期项目的评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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