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监管-政府采购信息网

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公开是最好的阳光

作者: 发布于:2014-09-18 15:34:46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就预算法修改答记者问

 
    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预算法的决定。当天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人民大会堂新闻发布厅举行新闻发布会,财政部部长楼继伟现场回答了新闻记者关于预算法修改相关的提问。
 
    地方债务分类纳入预算管理
 
    问:这次关于预算法修改当中,地方政府性债务问题引起了大家的关注。请问楼继伟部长,在具体的修改过程中有什么样的考虑?另外,您认为在地方债方面又释放出什么样的信息?
 
    楼继伟:这次预算管理体制改革,规范地方政府债务是预算法修改的一项重要内容。这次把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防范化解财政风险单独作为一个部分,凸显了这个问题的重要性,重点是解决三个层面的问题。
 
    第一,建立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举债融资机制,赋予地方政府适度的举债权,解决"怎么借"的问题。现在大家看到比较多的是地方政府融资平台。
 
    第二,对地方政府债务实施分类管理和规模控制,让地方政府的债务分类纳入预算管理,接受地方人大监督,还要接受上级行政和上级立法机关的监督,解决"怎么管"的问题。同样大家可以联想到,目前碰到一些问题,由于它不是一个规范的债务,所以"管"的问题无从下手。
 
    第三,针对目前的情况,厘清政府和企业的责任,解决"怎么还"的问题。地方融资平台中有一些实际上是政府通过企业举债,要分开处理。属于企业的债务,如果需要政府支持,就通过明确的措施,比如说补贴,或者是PPP模式给予支持;属于政府的债务,这些完全公益或者既是公益而且现金流也不足的债务,就转成了政府的债务,纳入预算管理。这是为了分清责任,给社会以正确的信号。这次预算法中也规定,要建立以责权发生制为基础的政府财务报告制度,政府的资产负债表要向社会公开,引入评级。这是预算法新修订之后的要求,当然国务院和财政部在不同层级上还要制定一些具体的实施办法,总体上来说,是要把地方债纳入规范管理。
 
    另外一个问题,现在的情况怎么样?去年年底的时候,审计署公布了全国截至去年6月份地方债务的情况。按偿债责任看,地方政府大概有12万亿元的债务,包括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负有担保责任和救助责任的债务。到去年年底,从财政管理的角度来看,这个规模并没有明显扩大,当然也可以借一些新债还一些老债,但总规模没有明显扩大,总风险是可控的。
 
    预算必须完整而且公开
 
    问: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在审议中提出,专项转移支付的比重比较大,甚至高过一般性的转移支付。此次预算法修改后,对于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特别是专项转移支付作了一些什么样的规定?预算法实施后,对于目前情况下一些专项资金效益低下、缺乏有效监管、挤占挪用等问题,您预计会起到多大的作用?
 
    楼继伟:解决这个问题需要采取综合性措施,在预算法中全面作出了规定。我知道委员们审议的时候对专项转移支付过多很有意见。现在,预算法采取了一些约束措施,最重要的是预算必须完整,然后必须公开。除涉密信息之外,原则上都要公开,预算法是这样规定的。"公开是最好的阳光",因为有些专项转移支付目标重复,效果不好。十八届三中全会的要求中专门提出,要清理、整合、规范专项转移支付,当然这是"动奶酪"的事情。通过公开预算,让大家评一评,这是一个办法,能够减少一些专项转移支付,有利于合并同类项。
 
    十八届三中全会还要求清理重点支出与财政收支规模挂钩,一般不采取挂钩方式。我们现在有七项挂钩的支出,占全国财政支出比重达48%,采取挂钩方式后,使预算被切得非常零碎。预算被切得特别细、特别破碎,这也使得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和数额比较多,效果也不是很好。
 
    再有一条是规定建立跨年度的预算平衡制度,要做预算的中长期规划,它是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的一部分。过去编制预算按年度考虑比较多,而财政收支包括收入制度和支出政策,都是中长期的政策工具。因此,实行中长期规划、滚动预算、滚动规划,可以使政策有长远考虑,论证比较科学,减少碎片化、随机性,也有利于减少专项转移支付。
 
    所以说要压缩,措施很难用一句话来回答,预算法作出了比较全面的规定,下一步的方向就是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要求规范整合。总体来说,目标明确,手段明确,不要切得太细。分清中央和地方的职责,中央和地方的共同职责共同安排支出,完全属于地方职责的那部分专项转移支付要逐步取消,变成一般转移支付。委托地方的事项要尽量减少。通过采取这些措施,专项转移支付将会减少,一般转移支付会增多。
 
    新预算法强调资金统筹使用
 
    问:这次修订预算法,全口径预算是一个亮点。其实从2013年开始,中央层面已经做到四本预算公开。请问在新的预算法中,全口径应当怎样理解?另外,现在四本预算全公开的形式,离全口径还有多少距离?还有多少问题需要解决?
 
    楼继伟:我们是2013年第一次实现全口径的预算公开,这次法律规定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包括四本预算。其中,第四本叫"社会保险基金预算"。
 
    社会保险基金的收入不全是财政收入,主要是社会保险缴费,还包括从一般公共预算中转移进来的。社会保险缴费虽然不是财政资金,但也是公共资金。另外,还有大量的资金是财政补贴进去的,因此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也要公开。
 
    其他三本预算来自于税收、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等,或者是国有资本经营收益。这三本预算必须公开,而且要加强相互统筹使用。
 
    现在有一些问题,特别是有些专项收入只能专门用于干什么事情。新的预算法制定以后,这些问题要逐步解决,要加强资金的统筹使用。2014年预算中,已经提高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的比例,今后还要继续提高。
 
    (大小标题为编者所加)
 
    政府采购信息报2014年9月08日第1576期2版
本网拥有此文版权,若需转载或复制,请注明来源于政府采购信息网,标注作者,并保持文章的完整性。否则,将追究法律责任。
网友评论
  •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