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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封性要求“过剩”,投标文件不符合要求被判无效标;投标人密封性相互检查,为吹毛求疵排除竞争对手提供了“方便”——这些现象是否偏离了投标文件密封性检查的制度设计初衷?

让投标文件密封检查回归本义

作者:杨勇 发布于:2017-03-27 14:08:37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规范投标文件密封检查
 
  ①由合法主体实施密封检查:接收投标文件时的密封检查主体是代理机构;开标现场密封检查主体是投标人(或其代表),公证人员、监督人员应作为复查主体。
 
  ②抓关键环节开展密封检查:接收投标文件时的密封检查,关键是用文字、影像记录密封情况;开标现场的检查,关键在于把投标文件当时的密封情况与递交时的密封情况对比,以判断是否曾被开启。尤其应避免用招标文件密封建议对投标文件密封“鸡蛋里挑骨头”,以打击竞争对手这种违背制度设计初衷的做法。
 
  ③严格认定投标文件包装破损及后果:投标文件在代理机构保管期间,难以避免由于跌落等原因造成包装破损,这时应经监督人员、公证人员、投标人判断包装破损程度是否足以造成失密泄密。若足以造成投标文件失密泄密,应暂停开标,由监督部门进行原因调查并作进一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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