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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封性要求“过剩”,投标文件不符合要求被判无效标;投标人密封性相互检查,为吹毛求疵排除竞争对手提供了“方便”——这些现象是否偏离了投标文件密封性检查的制度设计初衷?

让投标文件密封检查回归本义

作者:杨勇 发布于:2017-03-27 14:08:37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网
  密封检查实际操作走形变样
 
  ①投标人借密封性相互检查排除竞争对手:因18号令中有投标文件不符合要求会被判无效标的规定,采购当事人未准确把握或有意混淆提前接收投标文件时的密封检查和开标现场密封检查的目的、标准,在开标现场,代理机构经常组织各投标人互相检查密封情况,而有的投标人会趁机挑他人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的毛病,以此排除竞争者。
 
  ②密封检查机械且对有细微偏离的投标处理严苛:开标现场,检查人错误、刻板地运用密封要求标准,对投标文件密封吹毛求疵,对密封仅在细微处不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处理严苛,或拒收,或接收后按无效标处理。
 
  ③监督人员越职检查密封情况:实践中,监督人员在开标现场自告奋勇或被投标人推为代表对投标文件进行密封检查。监督人员本应站在第三方立场上,监督招投标过程是否真实合法,而在开标现场代表投标人的立场,查验投标文件密封,既无法律法规授权,同时公正性也受到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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