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务信息系统政采管理十大亮点
作者: 发布于:2018-03-02 11:00:55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8、政务信息系统可分期验收吗
第十四条 具有多个服务期的政务信息系统,可以根据每期工作目标进行分期验收。为社会公众服务的政务信息系统,应当将公众意见或者使用反馈情况作为验收的重要参考依据。采购人和实际使用者或受益者分离的政务信息系统,履约验收时应当征求实际使用者或受益者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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